民族教育法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69页(626字)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国家针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特点和规律而制定的,保障少数民族的教育平等权利,调整民族教育关系,规范民族教育权利和义务,帮助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在民族教育事业基础上形成的,从新中国成立时起,国家就注重民族教育事业及其法制建设的发展。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国家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中比较独特的一部分,属于边缘学科范畴,是因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其所规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民族教育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以及国家帮助等有关方面进行规范。其实体内容有:保障少数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权利;规定确立国家帮助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民族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民族院校为实体的民族教育体系;保障民族教育自治权;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及其权利义务;少数民族学生的招收、分配与待遇的管理问题;协调民族教育对口支援。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中,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制定依据,如:1951年《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4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1962年8月《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1987年《普通高校招生暂行条例》、1980年6月《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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