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草原、草地、草山管理单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4页(603字)

为加强草原、草地、草山的保护、利用和建设,改善草原、草地、草山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草原、草地、草山资源优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草原、草地、草山管理单行条例主要有:《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办法》、《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草山管护条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这些单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适用的草场范围,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和使用范围的确定办法,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引起的草原纠纷的处理办法,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使用草地的程序规定及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承包人对所承包草地的权利义务范围,规定了草原保护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及禁止性条款,草原建设应坚持的原则和方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草原监理站的职能,草地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对认真执行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奖励办法及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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