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196页(726字)

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变通补充的规定共有36件。其中,明确为变通规定的有20件,其民族自治地方是:西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涧彝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明确为补充规定的有16件,其民族自治地方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孜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耿傣族佤族自治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另外还有《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47条作出了变通婚姻法婚龄的规定。这些变通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除了重申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规定以外,如: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晚婚晚育;禁止包办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亲婚姻;必须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他的有关规定主要是:1.关于对结婚年龄的变通;2.关于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婚姻的变通;3.关于禁止宗教等其他形式干涉婚姻;4.关于民族习惯婚姻观念的限制;5.关于子女民族成分的规定;6.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7.关于对订婚问题的规定;8.关于婚姻登记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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