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20页(515字)

1990年4月1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45条。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及现实依据。自治机关驻宁洱镇。自治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建设方针、任务、职能,对民族关系、文化教育、宗教信仰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了人大的选举产生办法及人民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明确规定,自治县县长要由哈尼族或彝族公民担任。条例还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工作、职能、人员组成情况。结合自身特点,在坚持以农为基础、因地制宜的原则下,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如何合理使用土地、深化经济改革、开展林业建设、加强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发展交通运输、进行对外贸易等系列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基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特点,条例把教育事业的发展置于突出战略位置并制定配备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为哈尼族、彝族的传统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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