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回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30页(638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回族自治地方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目前,回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共有两个,它们分别是:于1988年5月31日通过、1988年9月2日被批准实施的《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0年6月15日通过、1991年8月30日批准生效的《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现分别简介如下:《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共有51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性质、组织原则、职权、自治权及其组成人员配备时应保证的回族公民必须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和占有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的比例。还规定自治机关需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技术人才,要根据本县实际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从事经济建设。除此之外,条例也规定了自治县进行教育改革的方法、步骤,提高本县人口素质的措施等等。《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总共有51条,分为8章,即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组成、职权、自治权、组织原则、所在地、人员的配备原则,以及自治机关在领导本县进行经济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坚持的方向和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另外,条例还对民族宗教事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自治机关要保障各民族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加强管理宗教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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