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54页(835字)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第二步。在少数民族地区完成民主改革之后,党和国家有组织、有领导地引导他们将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党和国家强调要注意从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反对照搬汉族地区的经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比汉族地区时间要晚些,速度要慢些,形式也要多些。在农业地区,主要是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组织形式上,根据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山区和边境的偏僻地区,村寨小、土地分散等特点,社队规模较小,由一二十户组成。在经营管理上,不仅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习惯,还注意提高他们特有的生产技术,培养他们自己的办社骨干。到1956年,少数民族农业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1957年,近30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又建立了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少部分地区(如西藏和云南边疆部分民族地区)的农业合作化是在1959年以后完成的。在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对牧民个体经济和牧主私有经济的改造。前者是引导他们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牧业生产互助组和合作社,逐步地向现代化牧业经济发展。对牧主经济的改造,除对极少数参加叛乱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的极端反动牧主的主要财产进行没收外,基本上采取和平改造的方法,即在经济上进行“赎买”,政治上团结改造,尽力采取牧主易于接受改造的灵活多样的形式。少数民族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4年开始,至1958年基本完成。对少数民族地区个体手工业、小商贩和极少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前者通过公私合营将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后者则是实行合作化或吸收他们参加到国营企业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各个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进一步发展各民族的社会生产力带来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它标志着我国各民族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飞跃到社会主义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