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81页(537字)

1990年4月12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分55条,共九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财政管理、文化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勐镇。条例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机关的原则、职能、任务、人大选举产生办法、人民政府行政执行等方面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政府的组成要求及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语言的基本情况。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职能、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法律文书应使用汉文。由于地处特殊地理位置,在经济建设方面,自治机关确定坚持农业为主,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亚热带经济作物的方针,同时对耕地、林业、畜牧业、自然资源、乡镇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医药业的发展利用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对自治县财政管理的方法、原则作了统一规定。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方面,对干部培养的重点有倾向性的侧重规定。并把每年12月30日是自治县的成立纪念日作为专条规定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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