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丁弓弩手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295页(555字)

宋代在南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制度。宋初,湘、鄂、黔边境的少数民族不满封建王朝统治,不断组织起来进行反抗斗争。为了镇压这种反抗,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朝廷采取了以土治“蛮”的办法,在湖南西部和湖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丁弓弩手制。就地招收土丁弓弩手,就地参加军事训练,轮番在边砦守戍。同时,就地拨给其一定数量的土地。平时耕种,不上赋税。土丁弓弩手制的实行,不仅为后来明代实行的守御千户、百户所起了先导作用,而且对湖南西部和湖北西部少数民族特别是土家族地区的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充当土丁弓弩手的人,被“免科役及身丁口(税)”,不仅摆脱了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而且他们实际上成了土地私有者。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朝廷规定每招一名士兵,给官田百亩,可以耕种,也可以佃租。这种“计丁给田”的办法,开始虽然规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后来随着“田禁”的松弛,一些土丁弓弩手用服兵役换来的官田进行买卖活动。居于边缘地区的封建领主乘机从土丁弓弩手那里购置土地,扩大财富。当地土民也从中占有了一部分土地。从此,土家族地区便产生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随之便出现了土地纠纷和土地兼并。大量的官田不断变为私有,许多土地占有者开始成为摆脱封建经济羁绊的个体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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