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综合卷》第336页(443字)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0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本条例。共58条,分七章:总则、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财政管理、民族关系、附则。本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及管理地区;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文化建设计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坚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发展农业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积极开拓边区市场、发展集体贸易、乡镇企业的各项具体规定,还包括旅游业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土地管理的可行规定。
在文化教育方面,针对民族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特殊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办学形式、招生方式、教育体制、师资队伍建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还就积极发展民族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以及医疗卫生、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工作等方面,拟定了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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