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210页(253字)

怒族耕作方式之一。

一般是两三户共有、共种一块土地,不计劳动多少,平摊种籽,平均分配。也有少量共耕土地由于买卖转让,出现按土地份额分配的共耕关系。共耕关系有四种:(1)家族共耕,这是最主要的;(2)土地买卖形成的共耕;(3)共同垦荒、共同耕种的,主要开垦氏族公荒,也有少量借私人荒地来共同耕种的;(4)婚姻关系构成共耕,怒族婚俗主要以作聘礼,如家贫无牛,只好以部分土地作聘礼,双方共同耕种、平分粮食。解放初期普遍保存共耕方式,其基础是比较原始落后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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