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303页(478字)

藏语译音,意为“有生有死”。

简称“协”。协租属于双方自愿的租佃形式,“协”户有承租的自由,“协”主有收回租畜或转租的自由。“协”主放的是,没有放钱折成“协”畜的。

放“协”租的除三大领主外,还有地方小头人、牧主、富裕牧户和一般的喇嘛、尼姑、手工业者及劳动牧民。

承租“协”畜的,各个阶层都有,主要是贫牧和中牧。富裕牧民和牧主也有承租的,他们承租的多为寺院活佛、上层喇嘛的或受亲戚委托的。三大领主的“协”租额很高,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当年生小牛的奶牛,年交酥油4克(每克约28公斤)。第二年不生小牛犊的奶牛交酥油2克。

第二年继续生牛犊的奶牛,年交酥油3克。2.母羊年交酥油5至7个“娘嘎”,羊毛全交。

3.夏秋季产品全部交给放“协”的人,冬春季节产品归协户。4.劳动牧奴之间代放的“协”畜,系互助性质,一般畜租都较低,由双方互相商定。

5.“协”驮牛,一般的“协”主不给“协”户放牧工资。“协”户可以用于短途驮运。若用于支差,“协”户用一头驮牛要向“协主”年交藏银20至30两;驮畜死亡,“协”户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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