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父权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辞典西南地区卷》第370页(437字)

解放前,凉山彝族家庭是父权制小家庭,既是经济单位,又是家支的基本单位。

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实行父子连名制和财产父系继承制。

在凉山,除呷西、安家娃子无家庭财产可言外,其他等级家庭的财产,均按父系由亲子继承,幼子享受优待。儿女婚后,除幼子外,必须与父母分居自立门户。幼子与父母同住并奉养父母。遇家中有事,兄弟回来共同商议。

父母的财产,以兄弟人数加双亲平均分配,各占一份。双亲去世,双亲份额内的财产由幼子继承。

无继承人的,可招婿或接子继承。

送终亦由幼子担当。女儿无财产继承权,出嫁时,父母将财产的一部分(包括娃子)作为陪嫁。这种父权制的家庭中,男女的社会地位极不平等。

妇女没有参加家支会议、决定冤家械斗、财产分配等重大事件的权利。她们只是在丈夫的允许下保管钱、粮,管理生活与兼管一些生产,或监督奴隶劳动。即使对自己儿女的婚事,妇女也不能作主。谚语曰:“养儿女是母亲的事,嫁女儿是父亲的事。”男子在家庭中有绝对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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