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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

书籍:市场大辞典上册 更新时间:2018-11-15 21:07: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329页(398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

该条约规定,申请人首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正规专利申请后,又在特定期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1年,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内,就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申请的申请日。换言之,这些以后的申请,将比有同样发明的其他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可能提出的申请优先。这种权利称为优先权。首次正式申请被放弃和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

这一原则对于希望在几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方便。在此期限内可以从容考虑,认真选择寻求保护的国家,而不必担心因任何行为而使自己的专利失败。但是,优先权只能以在某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而不能以第二次可能改进了的申请接替第一次申请。即不允许就同一技术发明的不断改进,永无休止地连续取得优先权。

参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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