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上册》第669页(229字)
在租船合同中,船名一经指定,船舶所有人即无权以其他船舶代替指定的船舶。
但有些合同中常出现“内燃机船……号或代替船舶”,这样就赋予船舶所有人以另一艘船舶代替原订船舶履行合同的权力。当然,代替船舶必须具有足以装载已订货物的舱位,而且必须在其他方面与其所代替的船舶相似并能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受载。如租船合同中只提到一个船名,而未载有“……或代替船舶”字样,船舶所有人在未获租船人同意以前,不得以另一艘船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