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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25: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12页(1075字)

亦称“分保”。

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业务时,如认为自己所承担的保险额过高,一旦发生危险,将超过自己的偿付能力,或认为所接受的保险标的危险性大,可以通过契约规定,把一部分(或全部)保额转让给另一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在当前国际保险业中,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再保险和一般保险业务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前者是在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和被保险人并不发生关系。再保险的作用在于:(1)分散危险,保持经营的稳定性。

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来源,是依靠保险费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但是保险公司所收的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一个很小比重,通常只是千分之几,一个保险公司,在它直接承保的大量业务中,难免会有一部分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业务,如果一旦这些业务发生保险事故内的损失,由于这个保险公司的基金有限,就无法履行所负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为了保证自己经营业务的稳定性,往往采用两种办法:一种是尽量开展业务扩大承保面。因为承保的面愈广,则危险愈分散,保险费收入多了,赔款所占保险费的比重就小了,业务的稳定性就高。另一种是将超过自身财力所能承担的危险责任,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那样,将自己认为过多的保额,转让给其他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属于再保险部分的赔款,则由再保险公司负责,以保证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

(2)扩大业务经营能力。保险公司同其他企业一样,都希望业务做得越多越好,但是其业务经营规模要受到本身资金能力的限制,如果承保过多,超过其赔偿能力,就会影响其经营稳定性,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的可靠性。

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受其本身资金限制,更不能承保金额较大的标的。特别是现代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昂贵的新式设备,使保险人承担了前所未有的经济责任。只有通过“再保险”分散责任,才能承保更多更大的业务。

因此,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自身业务经营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3)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业务活动,互相分保,将分散的、独立的、为数较小的保险基金联合成为数巨大的保险基金。

虽然这种联合没有正式合并组织,但通过再保险业务,将超过自身承担的危险责任相互转移分散,实质上起到了联合基金的作用。有了这种联合基金,就可以承保一家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巨额财产。

再保险也是通过契约来明确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的契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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