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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1:35:1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027页(775字)

亦称“政治风险保险”,近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保险业务。

为了保障本国对外投资人的经济利益,鼓励对外投资,创办了投资保险。在国外通常由政府部门办理,如英国由英国贸易部出口信贷担保局办理,美国由政府设立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办理。这是因为:(1)投资险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政治风险,万一发生问题由政府出面向对方国家交涉较为有利。

(2)这种保险承担的责任很大,私人保险公司资力有限,一般无力或不愿承保。随着我国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以来,为了适应外国及港澳投资者需要,中国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开办了投资保险。按投资保险的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投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1)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投资人投资的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而造成的损失。(3)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规定可以汇出的外汇调出。

同时,投资险的条款还规定,对被保险人投资的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①商业损失(间接损失);②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③被保险人未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④核武器造成的损失;⑤投资契约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投资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在承保时须注意的问题:①保险公司对投资险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接受单独投保,而要和工程或财产险一起承保;②投资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最高为投资金额的90%投保。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③投资险的期限分为长期和一年期两种,到期可以续保;④投资险的保险费率,要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不同等情况确定;⑤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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