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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11-16 04:33: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81页(443字)

包括有效期和失效期,药品的有效期,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药品超过安全有效期限即为失效期。药品的效期应在包装标签上或说明书中加以标明,其表示方法如下:(1)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如“有效期1992年11月”即该药可用到1992年11月30日。(2)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如“失效期1991年8月”,即指此药可用到1991年7月31日。

(3)标明效期长短,“有效期年”,系由生产日期(批号)的下月1日算起。如某药品有效期3年,批号为870604,则此药有效期应到1990年6月30日。(4)国外产品效期多用“失效期”。各国的标示法不统一,欧洲国家多按日、月、年顺序排列,美国按月、日、年排列,日本按年、月、日排列。药品效期是由卫生药政管理部门通过长期实验考查留样观察,根据许多实验数据,结合药品本身变化规律而确定的。

凡规定有“效期”的药品,都表明此药品性质不稳定,易于变质失效,在运输贮存及使用中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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