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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书籍:市场大辞典下册 更新时间:2018-09-10 10:29: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市场大辞典下册》第1190页(363字)

国家对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共28条。目的是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规定:(1)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2)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下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3)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精神药品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处以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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