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经营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上海教育出版社《教育大辞典12比较教育》第38页(663字)
日本关于地方教育管理体制的法规。
1956年6月颁布。1981年修订。由总则、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长官的职务权限、教育机构、文部大臣与教育委员会等相互间的关系、各种细则等6章组成。规定在都、道、府、县、市(包括特别区)、町、村及其合作组织中设置教育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原则上由5名委员组成,但如町、村的规模较小,可由3人组成。各教育委员会中设置一名教育长,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任命的教育长,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市、町、村及其合作组织的教育委员会任命的教育长,须得到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认可。
教育委员会中设置一事务局,内设视学、办事员、技术员等。教育委员会的职权为管理、执行该地方公共团体应处理的教育方面的事务及法律上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地方公共团体长官的职权为管理、执行以下几方面有关教育的事务:有关大学和私立学校的事务;取得、处理教育财产;就有关教育委员会所掌管的事项订立合同及执行预算等。地方公共团体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及其他教育机构,还可根据条例设置有关教育方面的专门性、技术性项目研究的设施和供从事教育工作的职员进修、保健或卫生福利方面的设施。所设学校要设置校长、园长、教员、办事员、技术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要设置事务员、技术员等,除有特殊规定外,由教育长推荐,教育委员会任命。文部大臣对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以指导、劝告和援助;而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对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以指导、劝告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