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49页(660字)

公共选择既可理解为一种选择,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关于选择的理论。作为一种选择,公共选择指的是与私人选择(Private Choice)相区别的集体决策过程。它是指人们通过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把私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或机制,是对资源的非市场配置。公共选择实质上是一种政治过程,需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阶段。作为一种理论,公共选择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说,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理论的主题就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即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党派政治学、官僚政治等等,但是公共选择理论采用的方法则是经济学的方法论,即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包括理性假设、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假设和成本-收益分析法等。作为一种选择,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的区别主要有:(1)公共选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集体决策的全体一致规则成本太高,而且缺乏效率,因此,公共选择大都采用各种形式的多数票规则,这样就导致少数须得服从多数,强制性在所难免。私人选择在分散决策的市场里基本上是自愿互利的。(2)公共选择提供的物品对每一个人来说可能导致费用与收益的不对称。这是由于没有有效的需求显示机制造成的。私人选择的费用与收益基本上是对称的。公共选择的起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和“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也可能基于社会的特殊价值目标和道德观念(如某个社会可能认为自利的商品交易是不道德的)。

〖参〗私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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