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5页(254字)
对文化娱乐消费行为征收的税。我国对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组织和举办演出的单位,按其售票或收费金额征收文化娱乐税。纳税人为文化娱乐的企业、组织和举办演出的单位,消费者为税的实际负担者。我国1953年开始征收文化娱乐税。根据城镇人口的多少,规定了分类分级税率共五个等级。1966年9月停止征收这项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文化娱乐业改征营业税,按比例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