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6页(293字)

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筵席所征收的一种税。1951年筵席税作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开征。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198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单独设置消费税,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后国务院还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下放消费税的管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开征筵席税主要是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风尚,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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