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供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471页(1032字)

一个或几个具有市场势力的厂商独占某些重要消费品或行业生产、经营的现象。与完全竞争市场相对应,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指或多或少带有一定垄断成分的市场。根据垄断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是指整个行业中只有惟一的一个厂商的市场组织。形成垄断的原因主要有:独家厂商控制了对生产某种商品的全部资源或基本资源的供给,排除了经济中的其他厂商生产同种商品的可能性;独家拥有生产某种商品的专利权,使独家厂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垄断该种商品的生产;政府的特许或自然垄断等。在垄断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可以利用垄断势力采取各种价格歧视、两步收费、搭售等措施侵犯消费者剩余。垄断势力会造成社会成本的上升,使生产低于完全竞争水平,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无谓损失。有时,规模经济使得纯粹的垄断成为可取,但政府须对其实行价格管制以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

一般而言,纯粹的垄断是极为少见的,更为普遍的是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市场中,厂商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但并不能完全支配市场,各垄断势力之间通过竞争或一定程度的合作达到某种均衡。虽然他们之间的竞争可能会导致零利润的产生,达到近似完全竞争的程度(伯特兰德,Joseph Bertrand),但它仍会造成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福利损失。

尽管垄断性供给会造成无谓的社会福利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比如存在规模经济的行业,一定程度的垄断可能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长期供给。某些特殊消费品(如烟酒等)的垄断经营有利于国家的财政和其他社会目标的实现。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某些特殊行业的垄断对于行业加快技术进步,迅速形成规模,免受外来冲击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这对于我国当前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过去小而全、重复建设等问题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一定要正确确定垄断的行业、范围、程度,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垄断带来的负效应,建立起适度规模的企业,并适当调整竞争和垄断的程度,避免完全垄断的局面,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的有利因素。比如当前对于电信行业的调整,既要充分考虑行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垄断,又要引入有利的竞争,以促进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福利。

〖参〗竞争性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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