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25页(670字)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一种劳务的标志。可以使用服务商标的服务分为八类: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通讯、运输与储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项服务等。服务商标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服务商标的标的物是劳务活动。(2)服务商标只能通过消费者在享受高质量服务的过程中认识客观存在的服务商标,并逐步加深对该服务商标的印象。(3)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具有间接性,存在着投入大、见效慢的特点。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从20世纪中期开始进行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1946年美国最早把服务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从1993年7月1日起把服务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服务商标的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得到迅速发展,服务业出现社会化、多样化,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可以推动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对服务商标的注册管理还能加强对服务业的管理,促使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服务业之间的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外,服务商标的出现还是我国同国际惯例接轨、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业也将实现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这就要求对服务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服务商标还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服务商标同样也可以成为驰名商标,具有良好声誉的服务商标一旦建立,则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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