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91页(458字)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是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损失赔偿、罚则和附则。其中,第四章邮件的寄递,规定了用户在交寄邮件时的义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时投交邮件的义务;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原则;邮政汇款的兑领和退回以及邮政编码制度。第六章损失赔偿,规定了查询制度;对给予邮件损失的赔偿原则和补救措施;邮政企业的负责条件以及争议的处理等。这两章规定的事项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因此必须细致予以了解,以运用该法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邮政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以第65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邮政法》的实施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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