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差价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49页(554字)

孟子关于不同质量的商品应有不同价格的思想。主要内容有:(1)反对市无二价,主张同类不同质的商品应拉开差价。农家许珩认为,同类商品,只要数量、重量或长短相同,价格就应同样。孟子不赞成这种说法,他认为商品本身的不同质量决定商品差价。“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章句上》)。他指出,由于商品质量好坏程度不同,因此其差价可以是千差万别的。其中有的可相差十倍、百倍;有的可相差千倍、万倍。(2)认为不同质的商品采取等价政策,既损害消费,也不利于生产。他说:“巨屦,小屦同价,人岂为之哉”。意为粗鞋、精鞋同价,谁还愿造精鞋。说明了不同质的商品等价对生产和消费的危害。(3)认为决定商品价格的因素不在商品外部,而在商品内部,即物之情。情与实相通,实与名相对,是指存在于商品本身的内在因素。这比数量价值论深入了一步。它说明,孟子认识到商品内部的某种因素,是决定商品差价的基础。说明他开始抛开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形态和交换价值的量的外观,而把商品内部的情作为决定商品质量的因素。虽然他认识不到这种“情”应该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但就他承认商品本身存在着决定价格大小的共同基础这一点来说,表明其价格思想已沿着探讨商品价值的方向发展,尽管是初步的,但却是难能可贵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