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667页(493字)

唐代着名理财家刘晏关于改革盐的生产营销管理,满足社会消费,充实国家财政的措施。主要实施办法有:(1)因地制宜,精简盐的管理机构。取消非产盐区的管理机构、取消非产盐区的官吏设置、撤销虚设的盐业机构。(2)设常平盐,保证非产盐区对盐的消费需要。国家在不产盐的边郡地区设盐仓,储盐备用。当市面盐少价高时,则以平价抛售;当盐多价低时,则收购储存。(3)变官运官销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国家只控制盐的产量和统一收购及批发环节。盐户产盐后,即在盐场统一卖给官府,然后由国家加价批发给商贩运往各地销售。(4)取消各地州郡对盐商运盐征收的过往税,以免加大盐的成本,提高盐的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5)鼓励商人以绢代钱,用绢买盐,这样既推销了盐,又使国家掌握了军队所需要的绢,从而节省了国家购绢的费用。

刘晏的盐法改革,一方面吸收了汉代桑弘有关盐业管理的积极因素,同时扬弃了西汉时期国家对盐业集权过重、与民争利的弊端。注意发挥官、商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既有利于充实国家财政,又保证各地对盐消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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