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63页(521字)

由政府倒付给低于维持最低生活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的税款。

现代经济学家提出一种“收入保证计划”(Income Maintenance Scheme),按照这一计划,收入超过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或家庭应缴纳累进所得税,对于收入低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或家庭,为使其收入能提高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政府将征得的所得税收入中按税率付给他们一些款项,这就是负所得税。这一计划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Friedman)于1962年提出。按其负所得税方案,首先规定个人或家庭基本保障收入额,然后按其实际收入和负所得税税率求得负所得税税额。

计算方法为:

负所得税税额=(基本保障收入额-个人实际收入额)×负所得税税率

在弗里德曼之后,一些经济学家相继提出一些不同的所得税方案,主张以此取代有削弱个人劳动积极性的社会福利补助金制度。

美国的新泽西州已采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它能通过国家财政的“所得再分配”职能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困难问题。

反对者则认为,它不能清除诸如失业或疾病等造成贫困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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