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89页(741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国家颁布的第一部管理铁路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施行,对于加强铁路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铁路,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法共6章74条,6章分别是:总则、铁路运输营业、铁路建设、铁路安全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与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的许多规定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
在第二章,规定了铁路运输合同的定义;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无主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处理;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和铁路专用线共用的管理;铁路运价管理;铁路运输票证的管理;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国内国际铁路联合运输以及军事运输等。这些规定中,关于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正点及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规定,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至为重要。
在第四章,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保证行车安全的基本职责;铁路与地方公安机关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方面的分工;电力主管部门应保证铁路牵引用电和重要负荷的电力供应;铁路线路两侧的水土整治;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禁止各种危害铁路治安秩序、行车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铁路重要桥梁的守护等。这些规定,都与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关。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都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