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温 拓扑心理学原理 1936(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江西人民出版社《西方心理学名著提要》第119页(10935字)

库尔特·勒温(Kurt Lewin,1890~1947),德国心理学家。生于普鲁士的莫吉尔诺(今属波兰)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受教于弗赖堡、慕尼黑及柏林大学,在着名心理学家斯顿夫指导下,于1914年在柏林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巧合的是,格式塔心理学的主要创始人:韦特海默、苛勒和考夫卡,都曾做过斯顿夫的学生

离开大学后曾在军中服过役,并于1917年写了“战场之观”一文,文中已含有他心理场论的思想雏形。勒温曾说,“我的学术生涯是从1917年开始的”,可见这一经历对他影响之大。后来勒温重返柏林大学,并于1927年成为教授。1932年勒温作为访问教授曾去美国斯坦福大学。1933年为了摆脱纳粹的威协,决定在美国定居。先在康奈尔大学任教两年,1935年转任依阿华大学教授10年,1944年转赴麻省理工学院主持“团体动力学”研究所的工作,直至去世。

勒温曾和韦特海默与考夫卡有过密切关系,并在联想和动机的研究中,吸收了格式塔心理学的整体观,又把物理学中场论的概念创造性的运用到他的心理学中。从而他也被看作是格式塔心理学派后来的一位重要成员。如果说勒温的理论体系在倾向上属于格式塔心理学派,那么他又未局限于格式塔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他不侧重于格式塔学派传统研究的知觉,而是侧重在整个物理和社会的关系中研究人类行为,并把拓扑学的概念和方法运用到心理学中,从而建立了自己的体系,故而他的心理学也叫“拓扑心理学”。

勒温的心理学研究活动可分为三个时期:(1)在柏林期间,他根据大量有关成人和儿童的实验,打开了人的动机的实验研究的领域。(2)在依阿华大学期间,转向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研究重点放在奖惩、冲突和社会影响等人际过程,并对一些群体现象进行了研究。(3)在麻省理工学院团体动力学研究中心时期,他考察了技术、经济、法律和政治对于群体的社会约束,研究了工业组织的冲突和群体之间的偏见与敌对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勒温的主要着作有:《个性的动机理论》(1935),《拓扑心理学原理》(1936)、《心理力的表述和测量》(1938)、《解决社会冲突》(1948)和《社会科学中的场论》(1951)等。其中,《拓扑心理学原理》一书,是勒温利用拓扑学概念,系统研究人格等心理学问题的结果。该书体现了勒温的整体性、完形性和场论等思想,且富有独创性;奠定了勒温心理学体系的基础,使勒温成为拓扑心理学的创始人,故而该书在勒温心理学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是了解和研究勒温学术思想的重要着作之一。此书1936年由着名社会心理学家海德尔夫妇译成英文,1944年由高觉敷教授译成中文。

一、心理学的问题与拓扑心理学的基础

1.心理学的现状。

心理学就其发展的现状而言(1936),只能算是一门新近的科学,因为它仅在感觉和知觉方面取得了较稳定的成绩,但对意志、需求和人格的研究却有所不及。即使在15年前,学者还认为意志需求和人格因有特殊的物质,故不宜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于这些较深奥的问题曾作过一种惊人研究的,只有弗洛伊德。但是,精神分析学者把个案的研究与治疗作为求通则的基础,在方法上似尚欠周密。

然而,心理学的许多分支已达到一个需要综合的时期,需要一种富有弹性的概念体系,将心理学的各个分支综合起来。除非有了一种关于意志、需求和个人健全的心理学,否则,心理学的各个分支便没有综合的希望。但是侥幸的很,我们对于心理学的这些中心区域发展的可能,大可不必悲伤。这些基本问题和弗洛伊德心理学的问题能否实验,虽为一般学者所怀疑,但实验的解决已大有可能,近来已有很多研究可为例证。这种研究以整个人为对象,这一点不同于感觉心理学。在感觉心理学中,个人的理想、野心、及其社会关系,等等,或全不重要,或仅属次要。但是,关于需求、动作或情绪的实验,不能不涉及一个人的特性、当时的状况及其心理的环境。

由此可见,现在心理学所需的实验的概念,必须能满足以上所提示的要求:即概念的体系必须包罗甚广,既可用以解释最原始的行为,也可用以解释情绪、思想过程、价值及社会关系等,并且还能表述这些过程,使其不是单独而孤立的事实,而是某一个人在某一具体情境之内的、表明其相互关系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些概念应该能综合,而不至于过于简单,应该能包括人和环境、定律和个案。

因此,可以把拓扑心理学的特征归纳如下:

(1)它是为建构性地表述心理过程创立一个框架,这个框架既要有逻辑的一致性,又要能适于描述“心理生活空间”的特殊性质。

(2)它要包括环境和人的特质。

(3)不作不必要的假设。

(4)采取连续的渐进方法。

本书所用的概念都属于“操作性”的,因为我们想在概念和观察的资料之间保持始终一致的关系。这些概念虽然常自现象的层次扩展至因果关系的层次,但仍为“描述性”的,与顿所称的“不作思辨性假设”的格言含义相同。换句话讲,其目的要以表述某种关系的性质为限,不作那种足以阻碍心理学发展的思辨性解释。

2.心理生活空间理论。

科学的发展可分为思辩期(以亚里士多德思维模式为代表)、描述期与建构期(以伽利略和其后的思维模式为代表)。从科学理论的观点看,近来心理学的发展,在规模、范围及性质上,都和物理学从中世纪亚里士多德的概念演化到近代伽利略的概念的发展,有类似之处。就内容而说,由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发展到伽利略的概念,就是要求我们不要再从孤立物体的性质中,而要从物体及其环境的关系中寻求事件的原因;不要再以为环境的功用只是对于个体性质中所已具备的趋势加以诱导或阻止。我们只有在表述时包括整个的心理情境,才可望了解和控制行为。

心理学所描述的整个情境,可先区分为人(P)及其环境(E)。人的每一心理事件都取决于该人所处的心理状态与环境,因此,我们曾经为每一心理行为所确定B=f(s)(行为是整个情境的函数)的公式,便可转化为B=f(PE)。近来一些实验研究,已在心理学的整个领域内逐渐展现出这种双重关系,凡属科学的心理学,都须讨论整个的情境即人和环境的状态。这就是说,必须设法以共同的术语,将人和环境描述为同一情境的部分。但是过去的心理学术语中,没有能包容这两者的术语,因为情境一词常指环境,所以我们便采用“心理生活空间”一词,以此表示一个人在某时间内的行为所由决定的全部事实。因为我们若想从一个人的心理生活空间去推测他的行为,就不得不以这个空间去涵盖所有可能的事件。

关于人和环境的表述,现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表述情境所用的概念,务求可据以推测哪种事件是可能的,哪种事件是不可能的,故而我们不用分类的概念,而用建构的概念,因为后者和定律有直接的关系。

(2)这种表述务求可能据以推测一切真实发生的行为。这种推测不仅可适用于个人在情境内的行为,而且也可适用于人或情境可能有的变化。

(3)只有从整个的心理生活空间出发,才可进行这种由可能事件的全体所做的推测。

(4)研究兴趣的中心,由客体移至过程,由状态移至状态的变化。如果心理生活空间是所有可能事件的全体,那么凡加入情境之内的“实物”,尤其是人本身和心理的“客体”,都应以其与可能事件的关系来加以规定。

在界定心理生活空间的内容时,有一个标准——实在的为有影响的(What is real is whathas effects)。显然,在此我们须用动力观来区别“表面的形式”和“潜在的现实”。换句话讲,要把现象界的性质从客体和事件的条件发生性质中区别开来,或从决定其因果关系的性质中区别开来。根据动力观,我们必须把整个的情境看作是对于有关个体发生影响的因素的整体。

假如我们利用“实在的为有影响的”标准,来决定一个事实是否是心理生活空间的一部分,那么,心理生活空间的内容就包括三种:第一,准物理事实——这不是说,我们要将物理学所称的整个物理世界及其“客观”特点都包容在心理生活空间之中。表述心理生活空间时,若包括这些事实,也仅以对于个体当时状态发生影响者为限,为表达此义,我们称其为准物理事实。第二,准社会事实——社会学所称的客观社会事实和表述一种心理生活空间所需处理的社会心理事实,也有一种类似于物理学所讲的物理事实和准物理事实之间的区别。第三,准概念事实——除了准物理的与准社会的事实外,还要把准概念事实也作为心理生活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要声明一点,即准物理的、准社会的与准概念事实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别,我们所要讨论的实为一个统一的心理生活空间,而这个空间之内的这三种事实,仅可看作代表大致可区别的三类事实。并且,心理生活空间中的所有准物理和准社会的事实,不必完全代表其相应的客观物理事实和社会事实。但是,一个人心理生活空间之内准物理事实的改变,常常是物理环境客观变化的结果。

表述一个人的心理生活空间时,须指出某些区域内所有人及物体的位置;要说明准物理、准社会和准概念的移动;各区域的相邻关系;各区域的疆界及疆界的扩大和缩小;最后还有某种方向的运动和势力。不管心理生活空间是什么,不管其中的心理事实是什么,也不管人和环境所包含的区域是什么,心理生活空间的各部分无疑地有一种最重要的关系,就是它们是并列而存在的,我们既须讨论并列存在的多重性,又要证明这些关系的空间性,问题是它们是否确为空间的关系。

要解决心理的事实或产生心理影响的事实是否显露空间的关系,便须先回头讨论数学的空间概念。对现代数学而言,数学空间中物的性质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只有某种关系及某种活动的可能性。所以就数学而言,可以用数学的空间概念以描述心理的事实。

3.心理动力理论。

拓扑学的概念在表述心理生活空间时所可应用的范围,应随所研究个案的性质而定。心理生活空间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组织性不是无限制的,而是仅能达到某种程度。表述心理生活空间时须注意这个事实。我们决不得在分析时,假定其附属部分比实际所存在者要小。对心理生活空间的拓扑学研究需有此一限制,这无论从动力学的观点,还是从数学的观点来看,都有重要的意义。

在心理学中运用数学的空间概念,必须自开始起就以心理动力理论为这些概念的根据。

既然心理生活空间之空间的组织依赖于心理动力理论,那么,动力概念的重要就不言而喻了。这些概念,例如变化的原因、趋势、抵抗力、稳固性、平衡、势力和紧张等,我们暂不讨论。但关于表述某一科学的动力理论究竟应采用何种概念,或概念的选择应依据何种标准?我们的观点如下:第一,如果要用概念来推测实际的心理事件,那么不仅需表述空间的关系,而且需以数学的方法表述动力的关系。第二,决不能因此而假定一切经验的科学都须用相同的基本概念表述动力;也不能假定心理学须和物理学采用相同的动力概念。只有心理动力本身的研究才可决定我们应采用何种概念。第三,就目前而言,心理学所须采用的动力概念,虽不和物理学的概念相同,但也在某些方面和物理学的概念相似。同时,也需指出,我们虽利用相同的概念,但并不意味着能从物理的概念中抽绎出心理的概念,这些动力概念的内容只能根据它们配合实在的心理过程或实在的物理过程而定。如果我们以这些概念配合不同的实在过程,如心理的和物理的,那么根据科学理论的观点,这些概念便有不同的分野。第四,完全相同虽不可能,但是我们也常用物理学所用的概念以指称心理学的动力概念。这两种概念采用相同的名称,是想说明物理学和心理学的动力概念的功用是相等的,而不是说它们的数学意义完全一致。然而,除非概念至少在形式上相类似,否则我们不会采用相同的名词。

尽管“心理的事实如梦想和愿望在物理空间内没有地位”之说,物理学者早已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并且,此说在心理学内也颇流行。而心理事实非空间性的假设,也以此为重要的理由。但根据动力学的观点,每一个体的心理生活空间是一个整体,和物理世界的整体相似。不同的是,物理学认为它的空间在动力上是一个关闭的因果系统,其意义是:凡是物理的变化都是由于同一物理空间之内的条件或变化的结果;物理空间决没有外来的影响。而心理学认为它的空间在动力上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心理生活空间有外来的影响。换句话说,我们即使在心理学内承认严格的决定论,而且对于其以往的情境及一切心理的定律有充分的认识,也不能根据心理生活空间的动力关系推测其将来的变化。这些变化只能视为“心理域外”(alien to psychology)对于心理生活空间的影响。

我们还要特别注意认知和外来因素的关系。认知对于内在心理的动力关系没有显着的重要,但人们常认为认知是心理生活的一个特点。这也许是由于心理世界是开放的,知觉和认知常影响了心理生活空间,而使其某部分的组织和所见物的客观组织有高度的相关。

必须指出,我们不得根据心理空间的开放性,就断定无须谈心理的或心理生活的因果关系。动力心理理论的工作是要根据特定时间内心理生活空间所有心理生活事实的全体,去推测一个特殊个体的行为(B=f(s))。此外,还要参照边界点上所有一切对于该人发生影响,而其存在则一半是由于外来因素的事实。至此,根据整个的S而推测行为B的工作,才不会损失其心理的性质;也使心理学和物理学没有形式上的差别;所有差别之处在于:物理世界内没有边界点和非物理因素发生关系。

二、拓扑心理学的基本内容

表述心理情境有两类基本的概念。这两类概念彼此有密切关系,构成了整个体系的框架:一是形式的数学概念,如疆界、区域、联系和向量;另一是心理内容的概念,如疆界的稳定性、客体的流动性和心理势力的强度。

形式的数学概念要作为我们的指导,准确地讲,只有我们能将这些概念和由可观察的过程为定义标准的心理内容,作一正确的配合,然后才能在心理学内运用这些概念。

一切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工作在于决定拓扑关系。联系的变化是心理环境和自我结构中最重要的变化;同时,拓扑关系对我们研究中的数学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拓扑学是关于空间关系的一般科学,它以“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或“包容”的概念为基础,和这些概念密切相关的还有“点”的“周围”的概念。

(1)心理区域的移动与交通。

心理区域定义为:生活空间的每一部分都可配以一个区域。因此,区域可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指生活空间的一个客体,例如人,所存在之处,所运动之处或移动所通过之处;另一指较大整体的部分。

根据这个定义,人本身也须被表述为生活空间中的一个区域;而且,整个的心理生活空间也是一个心理区域。

要决定我们所讨论的究竟是一个或几个心理区域,可依据下列两个事实之一:第一,我们可据其性质规定一个区域,看哪些区域包容于他种区域之内,或它们如何相交切,或哪些区域有公共的疆界而哪些区域则没有,然后求出其位置的关系;第二,我们也可依据那些联系心理生活空间的不同之点的心理过程,例如移动。移动可跨越或不跨越某种疆界或其他区域。这个特点使我们可能根据移动和路线的配合,而在点(部分区域)所隶属的区域作拓扑的说明。

心理的移动定义为:一条路线,用数学的方法可配合于每一心理的移动。

一个动作可在心理学上表述为区域,并且是心理环境的区域而不是其人的区域,但我们不主张常把动作称为区域。我们常称动作为一事件,为一时间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有准物理的、准社会的及准概念的移动的意味,所以可表述为路线。

一个移动,常可配以一条路线,或两点之间的联系。在心理学上,我们可以说一种移动就是从一起点到一终点的过程。这个终点常是一个人所努力以赴的目的。尽管我们可把一个目的表述为一点。但事实上如果细加考察,便可知一个心理的目的常是一个区域。

2.心理区域的疆界。

一个区域内的各点,如果其周围不完全位于这个区域之内,便可定义为一个心理区域的疆界。

我们根据所要研究事物的性质,可用不同方法,决定心理生活空间之间某一个疆界的存在和位置。

一个疆界的性质常可随事件的进行而发生变化。而一个区域若有连接其他两个区域的路线在其内通过,则可取得一种疆界地带的资格。因为不明确的疆界可看作疆界地带,而这个地带的广度便相当于不明确的程度。明确的心理疆界和数学的疆界最相适合。

疆界的明确性程度对于一个社团的内部组织,尤其是它的同一性及其内在的过程,似有极重要的关系。美国和德国社会生活的差异可引以为例。美国社会组织有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许多关于社会的区域比德国有更明确的界限。一个儿童生活空间中的游戏、饮食、睡眠、活动等区域有无明确的分界,在教育上也极重要。区域的不明确以及过渡到不明确的地带,常会引起紧张和冲突。

心理疆界具有动力性特征,可以障碍为代表。对于心理移动有所抵抗的疆界便可称为“障碍”,由于抵抗的程度不同,障碍有不同的强度。而就障碍的某种坚实性或摩擦性而言,认知因素也非常重要,因为关于疆界地带的知识或其认知的组织若有变化,疆界地带便也可发生若干变化。进一步讲,若有关于疆界地带的精确知识,便常可让人找到一种不同寻常方式的移动,用以跨过这个地带,而不会遇到强大的抵抗。

3.两个心理区域相对位置的组织变化。

一个原本统一的区域,可划分成许多部分区域,这种分化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心理过程,几乎没有一个问题不因此或因彼而和分化发生关系。

这些分化和认知过程关系密切。分化也可有其他心理原因。心理生活空间自幼年到成年期的发展,大部分可看作分化的过程。但是,周围的疆界还有一些变化不能看作分化或整合(反分化)。其部分区域的总数也许无所增减,但其相对位置则已有变动,这种情形可叫作改组。分化的程度也常随改组而有所增减。

一个区域的组织变化常和移动的变化有别,但这两种过程关系密切。在拓扑学上,一个人(P)由一区域(A)到一区域(B)的移动,常含有整个疆域改组的意味;移动的结果相当于该人(P)的区域变成另一区域的部分。心理生活空间内他人或事物的移动也有这种结果,他们位置的每一变化,也就是环境组织重要的变化。

一个情境可以有不同程度的流动性。当其他条件都相同时,情境若越流动,则在这个情境中产生特殊变化所需要的势力也越小。一个情境若越易受各种势力的影响,便越富有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对于紧张系统的解除及拓扑学的组织变化,都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地讲,情境的流动性随不同的影响而不同;所以对于移动的反抗,可看作流动性的特殊的一种。一个情境流动性的程度,在一切过程中都占重要的地位,这是一种基本的动力特征。虚构性程度较大的区域比实在性程度较大的区域更富于流动性。环境的流动性和人的状态也有密切关系,疲劳似乎足以使人和其心理环境都产生不稳定性。

弹性定义为:一个已经改变的情境恢复原来状态的趋势。流动性相等的区域可有不同程度的弹性。

弹性和流动性都和“可塑性”有关。一个区域的组织,如果易于做比较永久或稳定的变化,便叫作有可塑性。程度太低或太高的流动性都不宜于可塑性。

4.人格拓扑理论。

对于人和环境的表述,其所用的数学概念是一样的,但是人的组织的决定和环境组织的决定有着不同的性质。因为决定人的组织,不能用移动作为一种基本的动力方式。要决定人的心理生活空间的部分区域之间的疆界和联系,就要讨论一般的动力方面的关系,或这个区域和那个区域的“动力依存程度”。人的内部组织的陈述,因为是以动的关系为根据,所以用相当于最高程度的动的统一性的区域作为推论的元素。这些区域的部分密切相关,其中每一部分的变化都可引起其他一部分的变化。所以,这些区域乃是动的单元或格式塔。

人的心理生活空间中的疆界和环境中的疆界相似,既依赖于相邻区域之间质的差异,又依赖于疆界及疆界地带本身的性质。但人格内部区域拓扑学和动力学的决定因素,比环境组织的决定因素更为间接而抽象;这或许是因为人的拓扑学的决定不以移动,而以动力的交互依存程度为要点。

我们若讨论人的部分位置,便可谈及区域;我们若讨论这些区域的状态,便可谈及系统,尤其在讨论紧张状态的时候。

紧张是区域的一种状态,严格地讲,我们只能决定紧张的差异;紧张的一种差异可产生变化而趋向于紧张的平衡,因而紧张是一个区域和另一个区域相比较的一种状态,与区域疆界上的某种势力有关。

各种实验的研究已证明环境的某种性质,尤其是一种目的或移动的趋势,和人的紧张状态有关,实行了一种移动,或达到了一种目的,便可解除紧张。并且,这种变化虽在某种范围内涉及整个的人,但不同的需求能否满足,各有其或多或少的独立性。所以,可以用人的不同部分区域的状态配合这些需求。另外,若相当于动作b的紧张系统一经解除,导致相当于动作a的紧张系统也随即解除,则b对于a便有一种替代满足的价值。

人格内部区域可分为较中心的阶层和较边缘的阶层。一个心理过程究竟属于较中心的阶层,还是属于较边缘的阶层,是很重要的。滕博(T.Dembo)对忿怒的实验研究已证明这个因素是情绪的要素。假使一个人只有较边缘的阶层受到了指责,虽然产生忿怒,但忿怒的程度较小;假使较中心的阶层也被牵连在内,则公开表示忿怒的较少。老实说,中心阶层和环境之间的疆界地带比边缘阶层和环境之间的疆界地带强;并且,中心阶层还有一特殊机能的墙壁围绕其外,使其与运动区域较少有直接的接触。而边缘阶层和运动区域较近,较易发生联系,所以关于较边缘阶层的事件,往往较有表示的机会,至于个人的心事,只是在特殊情境之下,才会吐露。然而,人格内部区域的边缘层或中央层和它的可以接触的程度以及表示的难易,也没有完全固定的关系。这个关系随人们当时状态和情境性质而定。

关于人格的分化程度,儿童和成人有一重要的动力性差异:即儿童的人格较欠分化。儿童心理环境及其人格的生长,不仅是面积上量的增加;而且是一种分化和整合。假如把邻近区域中动力隔离程度相等的区域看作基本的单元,那么,全人格动力统一的程度,就可看作分化程度的一个标准。

研究一个全区域的动力统一如何依赖于它的组织,这是格式塔心理学的一个困难而重要的工作。下面这句话似含有一个基本原则:一个全区域统一的程度,不仅决定于它的部分的交互关系,而且决定于全区域对于它的环境的关系。和环境相隔离的程度愈大,则可增加全区域的内部统一。因此决定全人格统一的程度,要注意:第一,分化的程度;第二,相邻区域动力隔离的程度;第三,特殊的组织。

一个人格不同部分动力联系的程度在人格的全区域内几乎是相等的,否则,有些区域和其他区域几乎完全隔离而作相对独立的发展。这可见于正常人,似又为某些精神病的病因。

一个人格的组织常可历久而不变。然而环境的一种大变化,如和他人恋爱,受他人的感化,或其他重要事件,也可引起组织上或长或短的变化。

人格组织的问题,对于发展心理学有特殊影响。因为一个人的组织在任何特定时间内,都是他发展的结果。全人格的分化,各部分区域的联系,相对的分化和机能,都在个体发展期中经历着特殊的变化。但我们对于这些过程所知甚少,只有遵循我们的定律,细心地讨论我们所举的概念问题,然后这些过程的研究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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