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与验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程施工实用技术手册》第130页(3260字)

(一)桩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桩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涉及施工全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也贯穿于施工中的每个工序和细节,归纳起来,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注意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在桩基正式施工之前,应对邻近施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检查,对有影响的工程,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或隔振措施,以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2)机具进场时,要注意危桥、陡坡、陷地和防止碰撞电杆、房屋等,以免造成事故。

(3)桩机行走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场地四周应挖排水沟以利排水,保证移动桩机时的安全;在基坑和围堰内沉桩时,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

(4)打桩施工前应全面检查机械设备,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行,严禁带病作业;在打桩过程中遇到有地坪隆起或下陷时,应随时对机架及路轨调平或垫平,并经常注意机械运输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纠正。

(5)要防止机械倾斜和倾倒,在桩锤不工作时,要防止突然下落等事故的发生。

(6)桩锤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桩架正前方2m以内,不得出现远距离斜吊。吊桩就位时,必须在桩上拴好溜绳,起吊要缓慢,时刻拉溜绳,防止桩头冲击桩架,撞坏桩身。

(7)打桩时桩头垫料不允许直接用手拨正,不允许在桩锤未打到桩顶起锤或过早刹车,以免损坏桩机设备。

(8)当遇有大雨、雪、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当风速超过七级或有强台风警报时,应将桩机顺风停置,并适当增加缆风绳,必要时,应将桩架安放到地面上。

(9)施工现场电器设有外壳必须保护接零。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严禁一闸多用。

(10)钻孔灌注桩在已钻成的孔尚未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用盖板封严;预制混凝土桩送桩入土后的桩孔,必须及时用砂子或其他材料填灌,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1)冲抓锥或冲抓锤操作时,不准任何人进入落锤区施工范围内,以免砸伤。成孔钻机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钻机的平稳,防止机架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

(12)采用人工挖孔法施工时,挖孔桩护壁要高出地表面200mm左右,以防止杂物滚入孔内伤人,孔周围设置施工警示和安全防护栏杆。

(13)挖孔桩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绝缘胶鞋。孔内有人施工时,孔上必须有人监督防护,不得擅离岗位。

(14)当挖孔深度超过5m时,每天开工前应进行有毒气体的检验;挖孔时刻注意是否有有毒气体;特别是当孔深超过10m时要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风量不宜少于25L/s。

(15)挖孔桩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即不要过久停置在孔的周围,运输时机动车也不得在桩孔附近通行,以免振动对桩孔造成不稳定。

(16)在挖孔过程中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涌砂情况的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出现塌孔伤人严重事故。

(17)挖孔灌注桩施工桩身混凝土时,相邻10m范围内的挖孔作业应立即停止,并撤出井底施工人员,以免混凝土的挤压力对相邻桩发生威胁。

(18)防止挖孔桩孔壁坍塌,应根据桩径大小和地质条件,采用可靠的支护孔壁施工方法。对开挖下的土方,当采用绳索、滑轮和容器提升时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在垂直下方严禁站人,以防滑脱落下伤人。

(19)对于爆扩灌注桩,在雷雨天气不要包扎药包,已包扎好的药包要打开。检查雷管和已包好的炸药包时,应由专人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爆扩桩引爆时,要划分安全警戒区,一般不小于20m,并派人负责警戒。

(20)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并须经健康检查,持有井下、高空、用电、吊装、简单机械操作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1)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配件以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和安全使用。

(22)施工场地内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孔上用电缆必须架空2.0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土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潮、防湿、防断等保护措施。

(23)挖孔桩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施工人员上下孔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绳吊扶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宜采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吊线力。

(24)现场施工应设专职安全检查员,在施工前和施工中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待消除隐患后再进行作业;专职安全员对违章作业有权干涉和制止。工程负责人既要重视这项工作,又要支持专职安全员。

(二)桩基工程的验收工作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混凝土灌注桩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有关要求进行。

(1)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工作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进行最终验收。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进行中间验收。

(3)混凝土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0中的规定。

(4)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桩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也不应少于两根。

(5)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检验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6)对于砂、石、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各自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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