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及养护用水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现代工程材料实用手册》第77页(499字)

用于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的水,其质量要求是:不影响混凝土的凝结和硬化;无损于混凝土的强度发展和耐久性;不得加快对钢筋的锈蚀作用;不引起预应力钢筋的脆断;不污染混凝土的表面等。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02)和《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中规定,混凝土用水宜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当对水质有怀疑时,应用待检验水与蒸馏水分别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和砂浆或混凝土强度对比试验,对比试验测得的水泥初凝和终凝时间差均不得超过30min,且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国家水泥标准的规定;用待检验水配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配制的对比砂浆或混凝土强度的90%。混凝土用水中各种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表5-9中的限制值。

表5-9 混凝土用水中各种杂质的含量限制值

注: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化物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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