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家土地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9页(430字)
马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92条中,国家发展计划:(1)如果最高元首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并在征询国家财政委员会、国家土地委员会及有关州政府的意见后,确认在某一州或某几州的任何地区推行发展计划对国家有利,得在公布该发展计划后宣布该地区为发展区。据此,议会即有权实施该发展计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该发展计划是否涉及除本条规定外只有州才有权立法规定的事项。(2)凡依据本条通过的法令,应说明是依据本条通过并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79条的规定不得适用于通过此类法令所提出的法或其修正案。(3)本条所说的发展计划,指为发展、改进或保护发展区的自然资源,开发此类资源或增加该区就业机会而制定的计划。(4)在不影响联邦依据其他条款有权要求征用或授予土地权益为联邦使用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随时为发展计划的需要,要求依其指定范围保留在发展区内任何为私人使用的土地,但该州的收入如因该项土地的保留而减少时,联邦必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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