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1988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5页(503字)

菲律宾1988年《全面土地改革法》中,对在全国深入进行土地改革作出具体规定:(1)国家应通过立法实行旨在使无地农民或固定农业工人有权直接或集体地获得所耕种的土地、并使其他农业工人有权获得收获的合理份额的土地改革计划。国家鼓励并实行依照国会规定的优先权和合理的保留限额,考虑生态、开发或公平等因素,在给予合理补偿后,合理分配一切农田。在确定保留限额时,国家应尊重小地主的权利。国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自愿分田。(2)国家承认农民、农业工人、地主、合作社和其他独立的农民组织参加土地改革的计划、组织及管理的权利。(3)国家可根据土改或经营的原则,处理和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包括已出租或已授予特许权的公有农田,但应尊重小规模开垦者的优先权和定居权,以及当地居民对祖传土地的权利。(4)国家将采取措施,鼓励地主将其在土改中的收入向工业化投资,制造就业机会,使公有企业私有化。用于支付地主土地补偿的证券应视同他们投资于所选择的企业的股票。(5)从1988年起,国家计划在10年内把560万公顷土地分给320万个佃农或雇农,全面改善农村封建生产关系,振兴农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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