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4页(529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132条规定,为按照本法典实施土改方案提供必要的基础,特授权土地改革部同有关机构合作,进行土地调查与分类。第133条规定,为解决未进行财产登记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局应在本法通过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广泛的土地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第134条规定,中央政府通过其办事机关、代理机构或其他媒介单独或者配合省市政府联合进行土地测量、立界标和土地登记工作,其费用和收费标准一律根据上述各项工作的情况决定。第135条规定,土地测量、立界标和登记手续费,土地持有者支付一半,政府负担一半;各地手续费可有差别,但每块地手续不得少于10比索。第138条规定,土地调查和登记的有关法律有效。所有有关土地调查与登记的法律条款都完全生效。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9条规定,土地局及其所受权的代表从本章所叙述的地籍调查工作中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调查与立界标的手续费,将交给特别地籍计划周转性借贷基金会,用于资助其他未登记的土地的地籍调查与登记工作。第140条规定,为资助所提出的地籍广泛调查与登记计划,财政部特向特别地籍计划周转性借贷基金会提供1亿比索,用于向其他未登记的地区的地籍调查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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