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3页(240字)

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特例法》第3章分割的开始等中规定,土地分割共有者经其总数1/5以上或20人以上的同意,可根据总统令规定,向所管厅申请共有土地的分割。并按本法规定呈交分割申请、进行公告、登记,在无异议情况下确定分割。本法规定,共有土地分割委员会接到分割申请书后4周内作出分割开始或放弃的决定,登记公务员应及时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中,并通知所管厅;对分割开始决定有异议的共有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所管厅申请异议,并应及时呈交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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