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特别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6页(326字)

日本1986年《国土审议会令》第1条规定,以国土厅设置法的政令规定的特别委员会,根据本法所列法律的规定,实行属于国土审议会权限的事项。第2条规定,特别委员会设委员长,从属于该特别委员会的委员及特别委员(以下称特别委员会委员)中互选。委员长管理该特别委员会的事务。委员长出现事故时,由该特别委员会委员中被委员长事先指名者代行其职务。第3条规定,特别委员在其关于与任命相关的特别事项的调查审议终了时,便予以免职。第4条规定,为了调查专门的事项,审议会可设专门委员。专门委员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员及具有学识经验者之中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专门委员根据会长的指名,属于审议会或特别委员会。专门委员为非经常出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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