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地地块调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249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农用地使用法》第4章调整地块中规定:(1)调整地块在规定的地块调整区域内进行。(2)进行调整地块的倡议向区议会提出;区议会作出决定前应经土地所有者的全体表决并任命调整地块实施委员会;委员会按本法规定程序进行工作。(3)在调整地块的程序中,不准许要求恢复原状和重新审理。(4)调整地块的费用和与进行调整地块有关的投资费用,由调整地块的参与者,根据纳入地块调整区的土地面积或价值按比例负担;其一部分可由社会政治共同体预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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