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调查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5页(239字)

日本《国土调查法》第4章主要对国土调查地图和表册的阅览、地图和表册的呈送、调查成果的认证、成果抄本的报送、调查成果的保管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国土调查实施者,应根据调查结果,绘成地图并写成表册,及时公告其事由,以供公众阅览;对于公开展示的地图和表册如无异议,应呈报给主管大臣;对呈送的地图和表册应请求有关机关认证;内阁总理大臣、主管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认证国土调查成果后,应分别向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镇村长送交抄本,以提供公众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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