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国际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7页(492字)

该地区国际水立法主要包括:(1)联邦德国参加多项有关防止近海和海洋污染的国际协议。(2)1824年,法国与瑞士纳沙泰分州签署杜河主权条约。(3)1892年,瑞士和奥匈帝国签署关于莱茵河从其支流伊尔河的河口至博登湖的一段防洪工程的条约。(4)1904年,瑞士和法国签署关于防止日内瓦湖污染的条约。(5)1906年,瑞士和意大利签署关于国际湖泊和河流渔业的条约。(6)1915年,瑞士和法国签署关于夏恩齐——波格尼电站闸门操作,避免法国河岸受淹的条约。(7)1926年,瑞士与法国达成协议,容许法国的克姆布斯水电站利用流经巴塞尔的莱茵河水。(8)1929年,瑞士与德国签署关于斯特拉斯堡——凯尔和伊施泰因间的莱茵河段按航运需要进行调节的条约。(9)1930年,瑞士与法国签署关于沙洛特水电站处杜河流量的条约。(10)1949年,瑞士与意大利达成瑞士在意大利境内的莱峡谷修建一座瑞士所属的水电站的协议。(11)1957年,瑞士和意大利签署关于利用施珀尔河水力资源的条约。(12)1960年,联邦德国和瑞士签署关于保护博登湖不受污染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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