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8页(305字)

韩国《河川法》第2章河川的管理中规定:(1)河川由建设部长官管理;总统令指定的河川,由所属道知事管理。(2)为适应管理厅的咨询,对河川管理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在管理厅设河川管理委员会。(3)管理厅应根据总统令规定,制定河川整备的基本计划。(4)管理厅在河川附属物兼有其他工作物的效用的情况下,可让其管理者进行有关河川附属物的工事和维持。(5)欲在河川区域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占用行为的,须依法取得管理厅的许可,并缴纳占用费,使用后恢复原状。(6)管理厅在因流水占用造成水量不足或在其利用上互相侵害时,可根据当事者的申请及其职权,对水利权的使用进行调整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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