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负担归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9页(229字)

韩国《河川法》第64条规定:(1)关于河川费用的负担金,由建设部长官负担时为国库的收入;由道知事负担时为该道的收入。但是,第53条规定之负担金为进行该河川工事和河川维护的道的收入;第55条规定之负担金为其工程管理者的收入;第60条第2项规定之负担金为该公共团体或私人的收入。(2)根据第33条规定征收的占用费和使用费为该道的收入。在其他河川中产生的收入,属直辖河川的为国库的收入;属地方河川的为该道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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