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特殊保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6页(449字)

人类的一切社会和经济活动都极大地依赖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问题对中国关系更加重大。与世界相比,中国耕地亩均水量和人均水量相对较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国民经济对水的需求缺口很大,水资源所面临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中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有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都必须坚持这种特殊保护的原则。中国水立法坚持这一原则。如1988年水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第8条规定: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3章还对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都体现中国水立法中坚持了特殊保护水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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