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灌溉水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247字)

台湾《灌溉事业管理规则》第4章水质中规定,管理机构应经常检验其辖区域内的灌溉用水水质,并予记录。灌排系统及灌区集水区域内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废污水。流入水体应先经过适当处理,不符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时,主管机关应限制或禁止。根据规定,流水口使用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机构应撤销或限制使用:(1)工程设施与核定内容不符的;(2)工程设施影响安全或有损害他人利益危险的;(3)未缴清建造物使用费的;(4)未经同意擅自进行变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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