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动物过境兽医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6页(528字)

瑞士畜牧业十分发达,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管理工作,颁布了大量的专业性法规和规程。现在执行的法规主要是《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肉品检验条例》、《动物疫病条例》。其中,《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已经多次修订,现由5个部分86条组成。分别对联邦兽医组织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等作出规定。该条例适用范围十分明确。在总则中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瑞士海关国境线和领土边界线上进口、过境和出口的动物。包括:和狐狸、吸血蝙蝠、、食肉类动物;奇蹄类动物;偶蹄类动物;蹼足类动物;类;鸽类;鹦鹉、食用蛙类;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棘皮动物;人类食用的类;圆口类动物;蜜蜂。动物产品包括:肉和肉制品以及食用血浆;动物精液;生产用和观赏用禽类孵用蛋及脊椎动物受精卵、鱼卵;动物性饲料;动物疫病条例列举的皮张、皮革、毛皮、鬃毛、鸟皮和带有羽毛或绒毛的鸟的其他部分,羽毛、蹄、爪、角、骨、动物尸体;免疫生物制品;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和中间寄主;可作为疫病媒介的物质和物体,诸如动物性肥料,饲养动物的干草、秸秆、垫草、包装材料和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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