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守合同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9页(589字)

重合同守信用是现代国际社会一致确认的处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国家自觉遵守本国与别国及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或公约,是国家履行其承诺及国际义务的一项基本保证。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只要是在意志平等和自主的基础上签订,并不违反国际经济贸易法的一般准则,当事人就应忠实履行。否则,国际贸易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我国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这是我国完善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同样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当前,在从国际农产品贸易特点出发,搞好合同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做好与国内农产品对外贸易有关的合同法律规范工作。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搞好内外贸的协调与平衡。对主要供出口的农产品,外贸企业要提前同产区和农民签订合同,引导生产,对不执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违约者必须承担经济责任。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重视计划管理、行政管理,轻视合同管理、法制管理的倾向,从我国农产品内外贸易现实情况出发,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专门的农产品内外贸合同管理法规,以有效地保证各种农产品贸易合同的执行,维护农产品内外贸易秩序,使信守合同的原则依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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