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德国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2页(592字)

民主德国1954年8月4日制定《自然保护法》。1960年制定《自然保护基本原则》。1968年4月通过《宪法》,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的规定。指出,为了公民的福利,国家和社会尽力保护自然,主管机关应保证维护水和空气的洁净,保持动植物和风景的美丽,这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1970年5月4日,人民议院通过《关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计划进行社会主义国土整治的法律》(即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国土整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区、自然遗迹、休养地和疗养地、稀有动植物和空气的保护,对土地、森林、水域的利用和保护等,作出全面规定。该法颁布后,部长会议制定一系列条例,包括《动物界、植物界和优美风景的保护条例》(1970年)、《休养用风景的开发、保护和发展条例》(1970年)、《保持空气条例》(1973年)、《废弃物的利用及其无害化处理条例》(1975年)、《有毒废弃物的处理条例》(1976年)等等。此外,国家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森林和保护森林清洁的命令》(1969年)、《重新开发利用废矿山用地法》(1970年)、《废矿山用地复垦法》(1971年)、《关于保护农业用地、森林用地和保证土地利用的决定》(1981年)、《水法》(1982年)、《狩猎法》(1985年)、《国家环境监督条例》(1985年6月)等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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