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228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或地方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认定有必要进行因环境污染被害而引起的纷争的调查、斡旋、调停及裁定时,对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有关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可以申请提供关于环境污染发生原因的调查资料、改进意见及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必要协助。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进行斡旋、调停或裁定步骤的必需的费用,中央委员会依照大统领令,地方委员会除此条例定的事项外,由各当事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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