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尘排放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205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凡计划修建烟尘排放设施者,必须根据总理府命令的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申报下列事项:(1)本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为法人,其代表人姓名;(2)工厂或企业的名称或住址;(3)烟尘排放设施的种类;(4)烟尘排放设施的构造;(5)烟尘排放设施的使用方法;(6)拟采取的烟尘处理方法。法律还规定,违反上述有关者,处1年以下惩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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