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民国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8页(329字)

民国政府1932年颁布《森林法》规定,为预防水害、风害、潮害,涵养水源,防止砂土崩坏,便利渔业,保护名胜古迹风景和公共卫生的必要的国有林、公有林、私有林编为“保安林”。编入保安林的森林非经地方主管官署的许可不得开垦林地或伐竹木,不得放牧牲畜,不得采掘土石、草皮、树根,违者依法处以刑罚或罚金。1932年颁布的《狩猎法》规定了鸟兽的分类和狩猎种类。还规定,狩猎不得用汽车、汽船或航空器为之;狩猎人非经特许,不得于夜间狩猎;古迹名胜,公园、公路及水道,人民聚居或群众聚集之地,未收获的耕种地和呈准禁止狩猎地不得狩猎;狩猎不得用炸药、毒药、陷阱为之。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金,并可撤销其狩猎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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